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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31 09:05 | 发布者:雨凝 | 来源:
有不少外嫁女反映,娘家父母兄弟一大家子都能分到补偿款,唯独自己不占份,这合理吗?答案是只要符合条件,外嫁女也享有相应的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所以,只要外嫁女外嫁但没有迁户籍或者户籍还在原地并被认定为集体成员,就应该享有安置补偿款的相应份额。外嫁后没有迁户籍,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娘家的原有承包地依然是她的合法所有,任何人不能收回。
具体案例分析:
老李家有5个女儿,均已外嫁,最近政府一纸征地拆迁公告让他苦恼不已,自己外嫁的5个女儿有没有权利拿这些征地补偿款呢?
1.出嫁后把户口迁入婆家(农村)。大女儿结婚时已经把户口迁到婆家,且在婆家已经取得新的土地,此时就已经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女儿不能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二女儿虽然结婚时也把户口迁到婆家,但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二女儿可以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2.出嫁后把户口迁入城镇(小城镇)的,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三女儿正好符合此条件,也就是说三女儿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3.出嫁后户口迁入婆家(城镇)。四女儿出嫁时户口迁入婆家,获得城镇户口,代表已经脱离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发包方应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四女儿已经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遇到征地拆迁时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
4.出嫁后户口未迁出。五女儿出嫁时户口并没有迁入婆家,而是留在娘家,就保留了“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利,此时五女儿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5.外嫁女离婚或丧偶。不管外嫁女嫁到农村还是城市,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且在其他地方不享有相关权益,一般认定该外嫁女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享有与本村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